张秋俭: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工会博览》2005-11-1022:26:00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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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我们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又处于“矛盾凸显期”,机遇和挑战同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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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


 


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张秋俭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我们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又处于“矛盾凸显期”,机遇和挑战同在。社会还有不稳定因素,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完善社会纠纷调处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紧迫而重要。如何认识劳动关系矛盾的性质和特点,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谈点粗浅认识。


目前劳动关系矛盾的性质和特点


从性质上看,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这种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矛盾是非对抗性的,是可调控的、低限度的,可以通过不断增进生产者与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的理解合作,实现企业与职工的互利双赢。


从现实反映的问题看,劳动关系矛盾磨擦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据统计,仅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当事人80.1万人,结案率92%,劳动者胜诉率和部分胜诉率达到84.7%。从内容上看,劳动关系矛盾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矛盾。


据21个省市工会和全国铁路总工会的不完全统计,1999年至2001年,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合同争议比重不断加大,分别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9%、28%和21%。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明显增多,跃居各类争议之首。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者、经营者追逐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相对最大化之间冲突加大,劳动关系双方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不断增加。我国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完善之中,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围绕劳动而形成的一些权利仍然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更多的还是在经济层面,也就是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离开这一核心问题去认识和调整劳动关系显然是不恰当的,甚至会南辕北辙,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从特征上看,劳动关系矛盾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企业的差异。由于企业的地域、行业、规模、经营方式和类型的不同,其劳动关系矛盾显现出不同的特点。


协调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第一,要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确定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人是企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社会的发展首先是人自身的发展,而人自身的发展是通过人类社会实践亦即人类的社会劳动实现的。抓住“人”这个核心要素。把人的工作做细、做深、做透,就必然能够把职工中无穷的智慧和创造力激发出来;就能够找到促进企业发展和增进职工利益的结合点,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使企业真正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发展的共赢。


    第二,要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着眼,确定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城镇每年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供求关系矛盾突出将是我们长期面临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而,劳动关系问题也特别复杂,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繁重。另外,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福利水平还不高,相当多的企业劳动条件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就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简单地套用发达国家的标准。我们的工作原则是,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职工正确看待自身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兼顾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要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着眼,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法制建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重要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的劳动立法还不尽完善,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集体合同法》,还都在拟议当中,而《社会保障法》、《工时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提上立法日程。劳动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因此,首先要加快劳动立法步伐,重点是促进《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其次要加快与《劳动法》配套的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程序等。其三,要加大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全面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机制和各项法律制度。


    第四,要从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着眼,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机制建设。一是健全工会组织与同级政府(行政)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政策环境问题。二是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建立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当前重点是要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建制问题,使集体合同真正成为约束经营者和劳动者双方行为的一种协调劳动关系的尺度。四是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对劳动内容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劳动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劳动纠纷,稳定劳动关系。五是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及时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激化之前。六是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疏导和预警机制,防止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七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护责任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等各项制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互相衔接配套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


    第五,要从合力推进工作的格局上考虑,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适应党执政方式的改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工会组织必须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定不移地走适应时代要求,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工会工作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团结到工会组织中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巨大热情和创造活力激发出来,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贡献力量。(《工会博览》05年16期)

本文作者:《工会博览》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bjghbl.blogchina.com/99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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